(2017)苏03民终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宪明、李二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宪明,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二丽,李红星,张以坤,张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宪明,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崇赞,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人民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先红,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凌,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二丽,女,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原审被告:李红星,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原审被告:张以坤,男,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原审被告:张伟,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上诉人孟宪明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县农商行)、原审被告李二丽、李红星、张以坤、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1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宪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孟宪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宪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孟宪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雪晴审 判 员 单德水代理审判员 徐海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