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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民初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728魏国平与镇江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平,镇江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728号之一原告:魏国平,男,汉族,1970年7月7日生,,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藏宏洲,江苏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22号。原告魏国平与被告镇江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为原告缴纳2015年12月起至办理协保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2015年5月起至办理协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告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国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审判员  房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