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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沈二才与荆香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二才,荆香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427号原告:沈二才,男,汉族,1949年4月5日出生。被告:荆香粉,女,汉族,1954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沈二才与被告荆香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沈二才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二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二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沈二才负担。审判员  杨叶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