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财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付泉、杨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付泉,杨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211号申请人刘付泉,男,196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县被申请人杨飞,男,1982年4月2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申请人刘付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杨飞驾驶的冀A×××××号小型面包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杨飞驾驶的冀A×××××号小型面包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限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