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南皮县寨子镇大安家村村民委员会与侯玉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皮县寨子镇大安家村村民委员会,侯玉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7民初711号原告:南皮县寨子镇大安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皮县寨子镇大安家村。法定代表人:桑海铖,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国权,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被告:侯玉全,男,194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南皮县寨子镇大安家村村民委员会与侯玉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南皮县寨子镇大安家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皮县寨子镇大安家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南皮县寨子镇大安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杨书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