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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兵申请执行张晚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兵,张晚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621执373-1号 申请执行人:董兵,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银九龙镇。 被执行人:张晚霞,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 本院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川1621民初20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兵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董兵与被执行人张晚霞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曾 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仕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