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汪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汪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282号原告:XX,男,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平昌县元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刚,男,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XX与被告汪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汪刚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汪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丁东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姝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