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严松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严松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896号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九洲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龙运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代高,公司员工。被告:严松朝,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严松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鸿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