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杨林、罗中华等与王高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杨林,罗中华,王高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670号原告:陈杨林,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纳雍县。原告:罗中华,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柯,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高强,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邵鹏,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杨林、罗中华与被告王高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杨林、罗中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杨林、罗中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杨林、罗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杨林、罗中华负担。审判员 王 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义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