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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申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北京奥海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奥海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刘进福,北京奥海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朝阳分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申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奥海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3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叶,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进福,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奥海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朝阳分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再审申请人北京奥海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海康体公司)与被申请人刘进福、北京奥海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朝阳分部(以下简称朝阳分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商)初字第25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奥海康体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未经传票传唤,原审法院即作出缺席判决,本案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原审法院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三、原判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有可能是伪造的,本案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本院审查查明,出具涉案借条的娄宗平现承认其向刘进福所借款项系个人行为,且其已还款6万元,刘进福亦认可收到娄宗平还款6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奥海康体公司因不能归责于其自身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涉案借款是个人债务还是法人债务,有待于提起再审后在奥海康体公司参诉的情况下查实认证。综上,再审申请人奥海康体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民诉法规定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八)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兰审 判 员 李京审 判 员 谭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新书 记 员 李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