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蔡可君与杨猛、刘光虎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可君,杨猛,刘光虎,周方方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170号原告蔡可君,男,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杨猛,男,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刘光虎,男,汉族,住贾汪区。被告周方方,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蔡可君诉被告杨猛、刘光虎、周方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蔡可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猛、刘光虎、周方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可君在宣判前提出对被告杨猛、刘光虎、周方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可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可君负担。审 判 长 王民报审 判 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董爱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