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小北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蔡联勇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北,福建省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蔡联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2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北,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吴金城,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蔡联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蔡联勇,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刘小北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蔡联勇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8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蔡联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2017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到庭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本息共计135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由被执行人分期付款。被执行人应于协议签订时支付75000元,并于2017年5月—9月的每个月的20日之前各支付12000元。被执行人若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按本案生效文书扣除已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鉴于此,可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海民执行员 陈昌演执行员 王美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