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7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任素贞与宋雪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素贞,宋雪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711号之二原告:任素贞,女,汉族,1955年9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杨佳楠,河南怀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雪芹,女,汉族,1972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原告任素贞诉被告宋雪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素贞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素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6元,减半收取2718元,由原告任素贞负担。审 判 长 刘 佳审 判 员 王盼盼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