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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7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任素贞与宋雪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素贞,宋雪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711号之二原告:任素贞,女,汉族,1955年9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杨佳楠,河南怀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雪芹,女,汉族,1972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原告任素贞诉被告宋雪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素贞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素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6元,减半收取2718元,由原告任素贞负担。审 判 长  刘 佳审 判 员  王盼盼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