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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岩松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刑初189号公诉机关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岩松,白城市医学高等专科医学影像系学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12月2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检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岩松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岩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岩松编造虚假身份,制作虚假合同,以购买理财产品的名义,诈骗白城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长春等地共10余名学生,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岩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身份,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如返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岩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岩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公章,冒充北京润川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业务代理的身份分别与被害人王某、吕某等人签订贷款资金信用托管合同,多次骗取学生王某、赵某、孙某、金某、张某1、白某、严某、蔡某、吕某、张某2共计人民币165624.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㈠书证1、银行交易记录,证实李岩松与王某、赵某等人资金往来情况。2、贷款资金信用托管合同及手机支付宝转账信息等,证实李岩松分别与王某、赵某、蔡某等人签订信用托管合同,并给付部分利息。3、北京润川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说明,证实李岩松非该公司员工,且该公司在吉林省没有成立任何分公司及财富中心,亦未在吉林省发行高收益产品。4、吉林省润川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说明,证实李岩松非该公司员工,且该公司没有贷款资金信用托管业务,与北京润川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郭维亮非该公司顾问。5、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案件涉及的被害人王某2、吴某一直未报案,李岩松供述已返还王某2全部本金;被害人汪某系赵某的女友,其投资钱均由赵某管理;李岩松与王某2、马某签订的合同为李岩松编造的假合同。6、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李岩松自然情况。㈡证人证言1、证人于某1证实:李岩松是我学校影像专业大三的学生。2016年6月6日,我和吕某每人出资1.5万元共同在李岩松处购买了一个月的理财产品,当时是在三合路邮政所当面把现金给的李岩松。后来我找李岩松要了1.4万元的本金,剩下1000元钱借给吕某使用了,李岩松通过支付宝给我转账14444元(11000元是我的本金,1444元是校园贷软件的利息,2000元是校园贷的抵押金,我还给李岩松了。)李岩松分几次把钱给我的,其中2016年7月5日转账3660元、7月6日转账共972元还校园贷软件的钱、7月7日转账9812元;7月8日我转给李岩松2000元(这笔钱是校园贷软件的抵押金,李岩松帮我校园贷1万元还上后,我把抵押金还给李岩松。)吕某通过支付宝替李岩松给我转了3000元,还欠我的3000元本金,还有我第一个月投资所得的返利2200元也是吕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我的。2、证人于某2证实:李岩松是我学校影像专业大三的学生,我和张某2是室友。张某2购买李岩松的理财产品时钱不够,我借给他4000元,我没参与投资。我听李岩松说这个理财产品是投资3万元,每月返利4500元。张某2在建设银行幸福支行门外李岩松的黑色丰田汉兰达车里给李岩松的钱,当时我在场了,张某2拿2.2万元李岩松说不够,我给李岩松支付宝转账2000元,剩下的2000元我通过支付宝转给了张某2,再由张某2给的李岩松。㈢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陈述:我来报案。2016年5月20日,我上届学生王洪阳找到我,说有一个高回报的理财产品推荐我买,每3万元投资月返4500元利息,我觉得返利挺高就决定买了,向家里要了3万元钱。我拿着钱,王洪阳带我找到了我上届学生李岩松,李岩松说他是北京润川行基金投资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业务代理,让我直接把钱给他并签订合同,就可以购买之前说的那个理财产品。我把钱给他了,第二天李岩松就返给我4500元利息。2016年6月6日,我又找到李岩松提出再购买3万元产品,他和我室友张晟浩签了合同,原因是和我只能签一份,只能用其他人的名字签署。这次签完没两天又给我返了4500元利息。这两份合同都是一个月,到期后我又续签了合同,李岩松也返给我利息了,每份4500元。到期我又续签了,有一份合同没给我返利息,另一份返了3000元人民币。第三个月,也就是2016年8月份,他没给我返全,我就开始朝李岩松要利息和本金,他以各种理由不给我,有时候也不接电话联系不上。我这6万元投资分两次给的李岩松,一次在2016年5月20日给了3万,另一次在2016年6月6日给了3万,都是以现金的方式给的。李岩松给我返利大概3.6万元左右,是分好多次给我的,有时候一次返利4500元,有时候分着返给我。这些返利有现金形式,大概1.1万元左右。有一次是2016年6月7日,李岩松叫我去学校2公寓对面的教学楼前找他,他在他开的丰田汉兰达车上给我5000元钱,说是返利钱。因为我有一份合同是用我同学张晟浩的名义买李岩松的产品,李岩松之前说介绍其他人购买产品可以给介绍人500元好处费,我就和李岩松说张晟浩是我介绍的,实际上这份合同也是我自己买的,所以我得到5000元而不是4500元。我从支付宝获得李岩松返利分别是2016年6月29日750元,7月3日500元,7月6日1900元和200元,7月7日4500元,7月15日4500元,7月19日500元,7月20日1690元,7月29日500元,8月1日500元,8月6日2000元,8月10日500元和4000元,8月17日1500元,8月18日1000元,共计24540元。2、被害人赵某陈述:我是白城市医高专学生,李岩松是白城市医高专的大三学生,我和他是一个学校的。2016年6月25日,李岩松通过我同学王洪洋找过我,说李岩松在给一个理财产品当业务员,他向我介绍了他推荐的理财产品的返利情况,我听完之后觉得利益挺可观的,就投了2.5万元,购买了一个月。李岩松看我投了2.5万元,就说再给我垫5千元,给我凑了3万元的理财。李岩松说这个理财产品就是一个月一签约,第一个月到期后我得到了6000元的返利,第二个月我又与李岩松签订了购买协议,到期后我没得到利息。2016年8月初,我又投了1万元,8月中旬我就不想投了,向李岩松索要我的3.5万元本金和利息,他始终推托不给我,我觉得这件事不对劲,就给李岩松所说的理财公司打电话了,电话那头说他们公司在东北并没有设立子公司,也没有李岩松说的这些理财产品,我确定自己被骗了。我分五次购买了李岩松的北京润川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一共投资66900元。第一次是2016年6月29日,我购买25000元的理财产品,李岩松说他借给我5000元,算我买3万的理财产品;第二次是2016年7月9日,我以我女朋友汪某的名义购买14400元的理财产品,孙某投资了9600元,李松岩说借给我和孙某6000元钱,算我和孙某合买3万元的理财产品;第三次2016年7月28日,我以吴某名义投资11500元,王莹投资了6000元钱,李岩松说给我补到3万元算我俩投资的;第四次我以孙雪的名义投资10000元,张某1投资19300元,李岩松给补700元,算我和张某1投资3万元;第五次2016年8月13日,通过微信转账给李岩松3000元,8月21日通过微信给李岩松转账1500元,21日当天我替李岩松给张某2转账1500元,李岩松算我投资6000元的理财产品。我购买理财产品签订合同了,这两份合同的姓名分别是马某和王某2。李岩松没还给我本金,他给我的都是返利钱,第一次是2016年7月7日,李岩松给我4500元利息钱;第二次是2016年7月10日,李岩松给我和孙某的返利钱4500元,孙某得1500元;第三次是2016年7月13日,给我返利750元;第四次是2016年7月20日,给我返利750元;第五次2016年7月26日,给我返利940元(还校园贷软件的本金和利息);第六次是2016年7月26日给我2250元,其中包括我的返利钱1500元,金某返利钱750元。第七次是2016年7月29日给我4000元钱,是我投资的第二个月返利钱。共计给我返利15500元。大概2016年8月份,李岩松给我建设银行转账25000元,让我帮他还其他购买者的贷款,没过几天这笔钱他就要回去4000元,我银行转账给他的,剩下的21000元,给金某6000元,余下15000元我自己偿还我的贷款了。白某、严某、孙某、刘爽(李岩松把本金都归还了)、张某1都通过我的支付宝向李岩松购买过理财产品,他们把钱打到我的支付宝,我再转给李岩松,给他们购买理财产品。因为他们没有李岩松的支付宝账号,转给我让我给李岩松。李岩松通过我的支付宝给了孙某4300元,给了刘爽2250元,给了吴云昊3000元钱,给了白某1500元,给了严某250元,给了张某24500元;共计15800元。3、被害人孙某陈述:我是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生,李岩松通过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骗走了我1.66万元。赵某是我校临床专业学生,这个理财产品是赵某介绍给我的,返利很高,具体什么公司的产品,产品具体情况我都不清楚,就是因为信任赵某我才弄的这个投资。我是2016年7月9日开始投资的,经过赵某的介绍,又介绍我校园网络贷款软件去贷款,弄好后我就把钱转给了赵某,我把这部分投资交由他管理,赵某说他帮我签了合同,我没看到过协议。我是得知李岩松被抓获后才知道自己被骗的。2016年7月和8月,我收到过赵某给我的5712元和3060元,这部分钱不是给我的返利钱,而是用来偿还我在网络上贷款的利息,我还完利息后又把钱贷出来给赵某继续投资。4、被害人金某陈述:我是白城市医高专的学生,和李岩松是一个学校的。2016年6月25日,李岩松通过我同学赵某找我,说李岩松在给一个理财产品当业务员,他向我介绍了他推荐的理财产品的返利情况,我听完之后觉得利益挺可观的,就投了2.5万元购买一个月。李岩松看我投了2.5万元,就说再给我垫5千元,给我凑了3万元的理财。李岩松说这个理财产品就是一个月一签约,第一个月到期后我得到了6000元的返利,第二个月我又与李岩松签订了购买协议,到期后我得到了4500元利息,李岩松向我借了3000元钱,说也要投资买理财,过了一阵子我向李岩松索要部分借款,他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拖了我将近一个月,我受不了了,就朝他要钱,李岩松始终没答应。到了2016年8月中旬,我觉得这件事不对劲,就给李岩松所说的理财公司打了电话,电话那头说他们公司在东北并没有设立子公司,也没有李岩松说的这些理财产品,我就确定自己被骗了。李岩松说是将我的钱信托给一个叫润川行资金管理有限公司,由那个公司管理,对我的投资进行返利,1.5万元以下的月收益利率为10%,3万元额度的月收益利率为15%。我是通过支付宝在网上转账给李岩松的,有转账记录。我在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获益1.05万元,他都是通过支付宝软件转给我的钱,有通过他的支付宝直接转给我的,也有先转给我同学赵某再转给我的。我同学有十人左右在李岩松处购买了他说的那个信托理财,算我在内共投资27万元左右。5、被害人张某1陈述:我是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的学生,我通过高中同学赵某认识了李岩松,李岩松以让我投资购买他代理的产品的方式骗我2.2万元。我投资的钱都是贷款来的。2016年7月份,我高中同学赵某跟我提过一个理财产品,说收益挺好,让我也买点,当时我没买。2016年8月12日,赵某和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后来知道叫李岩松)到长春找我,让我去李岩松家里看看那个理财产品,我就去了。到那之后,李岩松与赵某向我详细介绍了这个理财的事,我同意买一个3万元的产品,但是我没钱,李岩松让我在网上以大学生贷款的方式贷款,说理财每个月能返利4500元。我同意了,他就给我贷了能做的最高额度2.2万元。赵某答应给我出资8000元,合资购买3万元的理财产品,但是他不和我一起分红,利息全由我自己享受。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有,有8000元的贷款没有办下来,李岩松又带着我托人办了另一份贷款,中间有2000元好处费要从我的产品利息中扣除。我用支付宝转账给赵某五笔钱,分别是5000元、3000元、4300元、4000元、3000元,总共19300元。李岩松帮我找人贷款,贷款1万元只能给我8000元,有2000元是给人家的好处费,李岩松说实际上是扣除2500元,除此之外还有200元的利息钱,多出来的700元由李岩松替我给帮我贷款的人了,李岩松承认这2700元作为我在他那投资的一部分。买完过了两三天,李岩松在网上给我转了2500元,说是扣除相应费用后剩下的利息,因为新客户不享受每个月4500元返利了。到期后我就不想再买了,我朝李岩松要回我的本金,他让我联系赵某,因为我这几个高中同学赵某负责。我找到赵某,他说李岩松不给钱,钱应该是回不来了,我觉得自己被骗了。钱都是通过支付宝在网上转账的,先转给赵某,让赵某转给李岩松,都有转账记录。开始我没有李岩松的支付宝账号,所以让赵某帮忙转账。我和李岩松没有签合同,我向李岩松要过本金,他不给我,后来就联系不上了。我获益2500元,我用这部分钱还贷款利息了。我获益的钱是李岩松通过支付宝软件转给我的,有转账记录。6、被害人白某陈述:我是吉林工商学院的学生,我和李岩松是通过我高中同学赵某认识的。李岩松让我投资购买他代理的产品,骗走了3.25万元,其中1.55万是我自己的钱,其余的1.7万是我贷款来的。2016年6月,我高中同学赵某和我说白城这面有个理财产品,收益率很高,让我也尝试买买。2016年7月10日,我和我高中同学蔡某、严某来白城找我们同学赵某玩,我们三人都在赵某绿色家园租的房子住,在他家的时候,赵某就和我们又详细介绍一下他之前和我们提到的理财产品。7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一名男子(后来知道叫李岩松)到赵某家,给我们详细介绍了赵某提到的理财产品,并劝我们购买。我们几人听完了他的介绍后决定购买一些尝试一下,但是我们手里没钱,李岩松就提出给我们办理大学生贷款,利息低,用这部分钱来投资他说的理财产品,然后他就在赵某家用手机在网上给我们办理了贷款。我贷了1万元,自己又拿出1.55万元购买了第一份价值3万元的理财产品,李岩松答应我差额部分由第一个月的利息抵消。第一个月过后,李岩松联系我说购买的理财利息下来了,他就抵顶我购买理财产品时的差额,剩了1500元利息,时隔一周分两次每次转给我750元,一次是李岩松转给我的,一次是赵某转给我的。到8月25日李岩松联系我说让我再买一份理财,我说我没钱,他说他在网上帮我贷款,给我贷了10000元的,拿到手7000元,有3000元保证金,我用这7000元、严某出资8000元,我俩合资买了一份1.5万元的理财产品,期限是半个月。产品到期后李岩松给我们打了1500元,说是我和严某的返利钱,但我之前购买的3万元却没有返利,我就向李岩松提出来要这部分本金和利息,他就以各种理由不给,我就觉得自己被骗了。我和李岩松签过合同,说是将我的钱给一个叫润川行资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对我的投资进行返利,具体如何返利我不清楚,我就知道投资3万元,一个月返给我利息6000元;投资1.5万,半个月返利1500元。我都是通过支付宝把钱转给李岩松的,有的直接转给李岩松,有的先转给赵某,让赵某转给李岩松,因为开始我没有李岩松的支付宝,所以让赵某帮忙转账,都有转账记录。第一个月是2016年7月29日给我返利1500元;第二次给我返利1500元,我给严某750元;2016年8月19日我说急用钱,李岩松给我支付宝转账1000元;李岩松一共给我还贷款软件的钱2764元。有一笔4000元是李岩松给我还贷款软件的钱,我还完后把钱贷出来还李岩松了。我向李岩松索要过我的本金,他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7、被害人严某陈述:我是吉林工商学院的学生,我被一个叫李岩松的男的以投资购买他代理的产品的方式骗了2.3万元人民币,我和李岩松签订了合同。我通过高中同学赵某认识的李岩松。我购买理财产品的钱有2000元是我自己的钱,其余的钱都是贷款的。我用五个软件在网上贷款21000元,我自己有2000元。2016年6月,我高中同学赵某和我说白城有个理财产品收益率很高,让我也尝试买买。2016年7月10日,我和蔡某、严某来白城找我们同学赵某玩儿,我们三人都在赵某租的绿色家园的房子住,在他家的时候赵某就和我们详细介绍他之前提到的理财产品。7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一名男子(后来知道该人叫李岩松)到赵某家,向我们详细介绍了赵某提到的理财产品,并劝我们购买。我们几个人在看过了他的介绍后决定购买一些尝试,但是我们手里没钱,李岩松就提出给我们办理大学生贷款,利息低,用这部分钱来投资他说的理财产品,然后他就在赵某家用手机在网上给我们办理了贷款。我贷了1.2万元,拿出1万元和蔡某合资购买了一份3万元的理财产品。购买完第二天,李岩松在网上给我转了2000元,说是我和蔡某购买那份理财的利息。8月25日李岩松让我再买一份,我说没钱,他说在网上给我贷款,我贷了一份1万元的贷款,拿到手8000元,有2000元的保证金。我用这8000元和白某合资购买了1.5万元的理财产品,期限是半个月。当天李岩松又说他的一个朋友想买,需要合资,我又出了5000元(含得利2000元和自己出资3000元)和别人合买了一份1.5万元的产品。我和白某购买的产品到期后,李岩松给白某打款1500元,说是我和白某的返利钱,白某转了750元给我,但是我和李岩松朋友合买那个没有给我返利,我之前和蔡某合资购买的3万元也没有给我返利,我就向他要,李岩松就以各种理由不给我钱,我觉得自己被骗了。李岩松说是将我的钱给一个叫润川行资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对我的投资进行返利,我就知道投资3万元,一个月返给我利息6000元;投资1.5万,半个月返利1500元。我都是通过支付宝把钱转给李岩松的,有的直接转给李岩松,有的先转给赵某,让赵某转给李岩松,因为一开始我没有李岩松的支付宝所以让赵某帮忙转账,都有转账记录。我现在基本联系不上李岩松了,联系上他也是以各种理由推托还钱的事。我向李岩松索要过我的本金,他都推脱不给我。李岩松都是通过支付宝转给我的钱,有转账记录。我获益2750元,其中有2000元我又投进去了,剩下的750元花了。李岩松通过白某转账给我900元还贷款软件的。李岩松通过蔡某转给我4200元,我还完软件利息后贷出来的钱还给李岩松3790元,转账记录上有,剩下的410元还软件利息了。8、被害人蔡某陈述:我是吉林大学的学生,我被李岩松以让我投资购买他代理产品的方式骗了2万元人民币。我和他是通过我高中同学赵某认识的。2016年6月,我高中同学赵某和我说白城这面有个理财产品,收益率很高,让我也尝试买买。2016年7月10日,我和我高中同学白某、严某来白城找我们同学赵某玩,我们三人都在赵某绿色家园租的房子住,在他家的时候赵某就和我们又详细介绍一下他之前和我们提到的理财产品。7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一名男子(后来知道该人叫李岩松)到赵某家,给我们详细介绍了赵某提到的那个理财产品,并劝我们购买这个理财产品。我们几个人在看过了他的介绍决定购买一些尝试一下,但是我们手里没钱,李岩松就提出给我们办理大学生贷款,利息低,用这部分钱来投资他说的理财产品。然后他就在赵某家用手机在网上给我们办理了贷款。我贷了2万元贷款,白某贷了1万元,严某贷了1.2万元。我和严某一起购买了一份3万元的理财。白某自己拿出1.55万元,加上贷款的1万元,购买了一份3万元的理财产品。购买完第二天,李岩松向我的支付宝打了4500元,说是第一个月分红,又提出让我把这4500再继续投入,半个月会得到1500元的分红,我没听他的把钱花了。2016年8月15日,我向他索要我的本金,提出不再购买他的理财产品,他就开始以各种理由推托我,不给我钱,这时我就觉得不对劲了,怀疑自己被骗了。李岩松说是将我的钱给一个叫润川行资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对我的投资进行返利。具体如何返利我不清楚,我就知道投资3万元,一个月返给我和严某6000元的利息。我都是通过支付宝把钱转给李岩松的,有转账记录。我现在基本联系不上李岩松了,联系上他也以各种理由推托还钱的事。我获益0.45万元,被我自己花了。李岩松都是通过支付宝转给我的钱,有转账记录。2016年8月15日我朝李岩松要钱,用来偿还我的贷款,他给了我4500元,我用来还了贷款,剩下的钱又被李岩松要回去了。我和李岩松签订的购买合同上李岩松的签名叫李欣。9、被害人吕某陈述:我是白城市医学高等专科大二的学生,我被李岩松骗了。2016年6月6日,李岩松以让我们购买他所在公司的产品然后返利的方式骗了我1.6万元,我与李岩松在学校签订了一份贷款资金信用托管合同。李岩松说他是北京市润川行管理公司长春分公司业务员,他向我介绍这款理财产品是投资给一个叫润川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这个公司管理,对我的投资进行返利,每个月一结算,1.5万元以下每个月收益率为10%,3万元额度的月收益率为15%,每个人最高投资3万元。我和李岩松签的是3万元的理财产品,李岩松签名是李欣,我没问他为什么签李欣的名。刚开始我是和朋友于某合钱买的3万元的理财产品,我俩每人1.5万,一个月后于某不投资了,他找李岩松要了1.4万元的本钱,剩下1000元本金借给我用了。李岩松给于某1.1万元,差3000元。我还想继续投资,李岩松让我投资3万元的理财,剩下的1.4万元他给我补上,算我俩一起投资的。2016年6月7日我在邮政储蓄取完钱当场就给李岩松了。2016年6月8日开始李岩松给我返息。我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显示,李岩松一共给我转账18300元,有5000元是李岩松给我还校园贷软件本金的钱(这5000元是2016年7月6日分两次转给我的,一次2000元,一次3000元),我还完校园贷又还给李岩松了。有2200元返利我给于某了,他实际给我返利11300元。我给李岩松返回的5000元转账记录上显示不出来,有2000元我用支付宝给李岩松发的红包,有3000元李岩松让我还给于某了,因为于某不投资时李岩松欠于某3000元,就直接让我转账给于某了。李岩松不返利息后,我找他催要本金,准备撤回投资,他就不接我电话了,现在也不上学了,我联系不上他。我是以现金的方式投资的,李岩松通过支付宝给我转账返利。10、被害人张某2陈述:我购买李岩松代理的理财产品被骗了2.6万元左右,李岩松说他是一个理财公司的代理,有一款回报很高的理财产品,投资3万元月返利15%。2016年5月28日,我想要购买李岩松说的理财产品,我找到李岩松,和他签订了购买协议。我投资了3个月,到第三个月,也就是2016年8月份左右,我不想继续投资了,想把本金取回来,打电话找到李岩松,他以各种理由推辞,拒绝还给我本金,从那时起我觉得自己被骗了。我购买理财产品的钱是我在网络上做的校园贷款,这个软件是李岩松告诉我,我自己贷的款。我自己在网络上贷了2.2万元,我同学于某2又在网上贷了0.4万元,我凑了2.6万元的现金,李岩松说他再出0.4万元给我凑一个3万元的购买协议,那样返利高些,我就和他签了一份3万元的购买协议。这2.6万元我是在建行门外李岩松车里当面给的他现金,当时我同学于某2也在场。我一共得到了3个月的返利钱,分三次,每次0.5万元左右,共计1.5万元左右。第一个月到期的时候李岩松给我现金4500元,后两个月是在网上通过支付宝转给我的,4500元和6000元。我的支付宝账号是×××,李岩松的支付宝账号是×××。㈣被告人李岩松供述:我是白城市医学高等专科医学影像系大三的学生。从2016年3月份开始,我冒充北京市润川基金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职员以个人借贷高额返利的方式诈骗大概30万左右,我不是该公司职员。2016年3月份,我浏览网页时看到这个公司,当时我咨询想去这个公司打工,但是公司没有录取我。2014年11月份来时半年之内,我从分期校园贷款公司贷款了一部IPHONE6手机,当时贷款了5900余元,从分期乐校园贷款公司贷款了3000块钱,从优分期校园贷款公司贷款了大约将近5000元,从名校贷贷款有限公司贷款了1万元,我没有能力偿还这四家贷款公司的贷款,于是我从长春小小贷贷款公司贷款2万元,直接扣除利息7000元,分五个月还款,每个月还款6000元。又从宽城万达写字楼4号楼25楼一个公寓房改的办公室里贷款2.4万元,利息是7200元,十五天还清。我在长春这两家贷款公司所贷款项大部分用于还之前四家的校园贷款公司,就这样欠款越来越多,更没能力偿还,长春这两家贷款公司打电话催我还款,并且恐吓我,我本想从同学处借钱也向外贷款赚钱还,但是长春这两家公司要的太急、没办法才进行诈骗。我并没有按照和被骗人签订的合同上的条款使用我骗来的钱,也没经营什么项目或者投资。2016年3-5月份,我在一个校园贷款的微信群里发了校园贷款的广告,有二个长春大学生联系我,这两个人每人3000元,一共放贷6000元,赚了不到2000元。我诈骗同校同学九名,王某、吕某、张某2、赵某及赵某介绍的汪某、金某、金某女朋友(大名不详)、吴某、我同届一名女生(大名不详),还有四名赵某长春的朋友,分别是吉林省工商学院大二的学生白某、吉林大学南湖校区大二的学生蔡某、吉林工商学院大二的学生严某、长春的经开区动漫学院大二的学生张盛浩。我诈骗赵某2.5万元、汪某2.4万元、金某2.5万元、金某女朋友8千元、王某6万元、吕某1.5万元、吴某1.1万元、张某22.5万元、我同届女同学9000元、白某3万元、蔡某3万元、严某2万元、张盛浩3万元。王某和吕某给我的是现金,其他人都是支付宝转账,有几笔小额的钱是用微信转账。我的微信号是:×××,支付宝账号是:×××,我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是中国建设银行。我们签的是合同和担保协议、合同是我在网上找的北京市润川基金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合同范本自己修改的,担保协议是我自己拟定的,大概意思就是我担保,如果北京市润川基金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还不上这些人的本金,就由我对这些人进行偿还,合同上的公章是我在电脑上用p图软件制作的。因为我给他们介绍产品的时候说是和润川行基金公司签协议,要是写我的名就会让他们觉得是和我签合同,我就变了一个“李欣”的名字在协议上签字,担保协议上的郭维亮也是我编的。我承诺每人最高投资3万元,最低3千元,投资3万元每个月按百分之十五返利,投资3万元以下是每个月百分之十返利。我和这些人每个月一签合同,签合同的第二天我就会把利息先期支付,都是用这些人的本金给这些人支付利息。我返利金额分别是:赵某1.2万元(返利2个月),汪某1.05万元(返利2个月),金某9750元(返利2个月),金某女朋友2000元(返利2个月),王某大约不到4万元(返利5个月),吕某1.05万元(返利4个月),吴某1000元(返利1个月),张某2大约1.8万元(返利4个月),同届女同学1000元(返利1个月),白某6000元(返利1个月),蔡某6000元(返利2个月),严某大约3500元(返利2个月),张盛浩4500元(返利1个月)。本金我返还赵某2.5万元(我家里帮我借2.5万元还的),金某2000元,金某女朋友大约2000元,汪某大约2000元,吕某大约6000元,张某2大约6000元,吴某大约1000元,白某大约1500元,严某大约1500元,蔡某大约1000元。除了赵某一次性还清,剩下这些人我给返还的本金都是每个月帮助他们还款的校园贷款,剩下的钱我用于还长春这两家高利贷公司及支付我所诈骗这些人的利息,还有我自己的花销,主要是租房、租车、经常请赵某、金某、白某、蔡某、严某等人吃饭、洗浴、去酒吧等。因为我承诺每介绍一个人就给赵某好处费500元,2016年7月份我一次性支付给赵某好处费5000元。2016年9月24日,赵某代表他所介绍的这些人和吕某、张某2三个人向我索要本金,我没能力偿还,于是跟他们如实坦白了这些情况。经过协商我还给赵某2.5万元本金,剩下的每个人我都写了借据,并且停止利息,容我慢慢还清本金,期限为一年。赵某等人之前没找过我催要本金,我坦白之后就开始一直在找我催要本金,我之前还接电话,后来没办法就不接了。我与这些人协商签据的欠条一共是24万多元。㈤视听资料调查、讯问录像光盘三张在卷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李岩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润川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印章、假冒该公司业务代理的名义,与十余名被害人签订信用托管合同,收取本金304300.00元,支付利息138676.0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6562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岩松犯诈骗罪定性和数额均有错误,应予更正。被告人李岩松多次向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上述情节本院量刑时一并予以了综合考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岩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私刻公章、冒用他人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6.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岩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岩松退赔人民币165624.00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其中发还赵某36460元、发还王某24000元、发还白某22486元、发还张某116800元、发还严某15150元、发还金某14500元、发还蔡某15500元、发还张某211000元、发还孙某7828元;发还吕某1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博人民陪审员  黄宝权人民陪审员  谷晓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