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李玉兰与连代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兰,连代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1292号原告:李玉兰,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被告:连代伙,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兰与被告连代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玉兰负担。审判员 牛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