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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李玉兰与连代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兰,连代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1292号原告:李玉兰,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被告:连代伙,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兰与被告连代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玉兰负担。审判员 牛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