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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商水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邵艳丽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水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艳丽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856号原告:商水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效其,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商水县周商路北段。被告:邵艳丽,女,生于1976年4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告商水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邵艳丽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商水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水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商水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聂聪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