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商水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邵艳丽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水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艳丽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856号原告:商水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效其,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商水县周商路北段。被告:邵艳丽,女,生于1976年4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告商水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邵艳丽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商水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水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商水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聂聪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