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6民初6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樊曾奎与欧阳婧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曾奎,欧阳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240号申请人:樊曾奎,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植艳君,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欧阳婧,女,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樊曾奎与被申请人欧阳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樊曾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欧阳婧价值104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并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樊曾奎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欧阳婧价值104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倪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