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公司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杨海涛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水冶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公司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杨海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水冶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053号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公司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辅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872475636A。法定代表人李杰林,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杨海涛,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住安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水冶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辅岩路。统一信用代码914105227779790000。法定代表人侯宝林,该公司经理。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公司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杨海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水冶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通运输公司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杨海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公司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杨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公司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杨海涛负担。审判员 张日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