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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艳菊与高碑店市天奕商厦有限公司滦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菊,高碑店市天奕商厦有限公司滦县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2131号原告:刘艳菊,女,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孝峰,男,滦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碑店市天奕商厦有限公司滦县分公司,住所地滦县新城燕山大街西侧。负责人:刘永刚,该公司经理。刘艳菊与高碑店市天奕商厦有限公司滦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刘艳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艳菊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刘艳菊负担。审判员 解晓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立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