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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谭明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明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75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明辉,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辩护人黄天君,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明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明辉及其辩护人黄天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5日14点40分许,被告人谭明辉至本市闵行区珠城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害人顾某某住处,以随身携带的铁片、锡纸等工具开锁入户,窃得人民币1,000元及总价值人民币28,477元的各式戒指、挂坠、项链等首饰13件,后于携赃逃跑途中被被害人扭获并报警。被告人谭明辉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上述赃款、赃物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明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案发简要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相关照片,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明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为人民币2.9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明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明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谭明辉如实供述、涉案赃款、赃物均已被追回为由,请求对谭从宽处罚之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障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本院根据被告人谭明辉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明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当将上诉状正本、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钱 华人民陪审员  陆明兴人民陪审员  殷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 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