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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董春巧与李志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春巧,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381号申请人董春巧,女,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志强,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董春巧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申请人董春巧的申请执行标的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春巧的执行申请。审判员  王红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富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