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五蓬与被执行人王明科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五蓬,王明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627号申请执行人王五蓬,男,1985年7月(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汉族,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被执行人王明科,男,1994年6月(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汉族,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关于王五蓬申请执行王明科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琼0271民初6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王明科应支付王五蓬人身损害赔偿费3920元(其中,医疗费3312元、护理费304元、误工费304元)。因被执行人王明科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王五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明科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进行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王明科以隐匿的方式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王明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法定终结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雄文审判员 钟海坚审判员 黄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江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