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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郑华峰与天津市津南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华峰,天津市津南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2行初40号原告郑华峰,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朝鲜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代理人张东,男,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津南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原告郑华峰诉被告天津市津南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华峰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郭庆慧代理审判员  李卫国人民陪审员  孟凡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