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嬿玲、谢国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嬿玲,谢国安,胥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1002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吴嬿玲,女,1965年11月02日出生,住抚州市。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谢国安,男,1945年01月23日出生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胥彪,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住临川区。再审申请人吴嬿玲因与被申请人谢国安、胥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6)赣100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嬿玲申请再审称:申请再审人提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撤销本院(2016)赣100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理由是:被申请人谢国安提出被申请人胥彪出具的100万元金额欠条是被告胥彪自1990年开始借���的合计金额,而其提交的之前胥彪出具的38张借条金额仅有668000元,金额不一致。因此1、既然被申请人谢国安认为被申请人胥彪所负债务为我们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被申请人谢国安拿我店面抵债时,还给付我35万元,他完全可以抵扣债务;2、668000元的借款有凭证,为什么332000元借款没有凭证。因此我认为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胥彪之间的行为不符合常理,是他们之间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让我来承担。谢国安提交意见称,1、我当时拿申请人店面抵债时被申请人要我给她35万元,否则不同意过户,因此,我不得已才给她35万元。2、2014年4月6日,我与被申请人胥彪经双方对借款进行结算时,被申请人胥彪是在所有借款凭证汇总后才给我出具借条,出具借条后,部分凭证遗失了,部分凭证被被申请人胥彪撕了。我根本不存在与被申请人胥彪恶意串���、虚构债务情况。胥彪提交意见称:欠被申请人款属实,我是在以前借条凭证汇总后才出具借条的。本院经审查认为,谢国安与胥彪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胥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原审被申请人谢国安仅仅提交了668000元借款凭证,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100万元借款事实存在。因此,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嬿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 根 诚审判员 陈 凤 金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