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恢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帅,高燕燕,孟根粮,刘素兰,孟广明,周新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25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孟帅,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高燕燕,女,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孟根粮,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刘素兰,女,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孟广明,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周新云,女,195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3)金商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魏广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