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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成伟与王洪波、肖世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成伟,王洪波,肖世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4号申请执行人:赵成伟,男,汉族,1990年2月4日生,住平原县。被执行人:王洪波,男,汉族,1969年9月8日生,住平原县。被执行人:肖世叶,女,汉族,1965年9月5日生,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成伟与被执行人王洪波、肖世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民初1710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肖世叶名下在中国中商银行平原支行的银行存款3131.92元扣划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