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民辖终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徐曼丽、刘沛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曼丽,刘沛沛,张少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辖终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曼丽,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沛沛,女,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原审被告:张少甫,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上诉人徐曼丽因与被上诉人刘沛沛、原审被告张少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7民初175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徐曼丽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上诉人从未从被上诉人处借款,没有和被上诉人签订过任何借贷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合同关系,不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确定本案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徐曼丽作为被告,住所地在邢台市桥西区。被上诉人诉状中另一被告张少甫住址也是邢台市××××号,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张少甫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南和县。及本案被告张少甫与上诉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南和县。因此,南和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外,现在已有四位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分别在上诉人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将上诉人和张少甫作为被告起诉,涉案资金四百多万。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并将张少甫在昆明市的房产查封,因此,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将本案与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相同案件合并审理,由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被上诉人刘沛沛未答辩。原审被告张少甫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由于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被上诉人刘沛沛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河北省南和县可以认定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徐曼丽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虽也具有管辖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南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已经立案,故徐曼丽要求变更管辖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徐曼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易然审 判 员 武 洁审 判 员 陈勤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韩伟刚书 记 员 王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