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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5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与李宜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李宜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38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建设北路1号。负责人:谢世昆,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锡明,男,该行职员。被告李宜金,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封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与被告李宜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莫炎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江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