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1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玉门市大地之星装饰材料批发店与王如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门市大地之星装饰材料批发店,王如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823号原告:玉门市大地之星装饰材料批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何淑香,女,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会宁县人,现住玉门市新市区盛浩建材家具市场186-2号,身份证号码×××。被告:王如亮,男,安徽省萧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玉门市。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玉门市大地之星装饰材料批发店诉被告王如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玉门市大地之星装饰材料批发店于2017年6月13日以被告王如亮已把材料款付清,本案纠纷已得到彻底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门市大地之星装饰材料批发店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门市大地之星装饰材料批发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玉门市大地之星装饰材料批发店负担。审判员 梁伟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淑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