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民终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1908侯永生与金焕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焕春,侯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1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焕春,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永生,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上诉人金焕春因与被上诉人侯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宝应县人民法院(2016)苏1023民初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已于2017年5月18日向上诉人金焕春邮寄送达催缴上诉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逾期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焕春于2017年5月22日收到催缴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向我院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焕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宝 生审判员 陈晓珺审判员莫俊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尤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