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4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象山县丹东商会互助资金会与宁波金驰服饰有限公司、林文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丹东商会互助资金会,宁波金驰服饰有限公司,林文金,张赛莲,陆华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066号原告:象山县丹东商会互助资金会。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办事处万象路***号。诉讼代表人:洪松茂,该商会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浙江素豪(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金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桥头林村。法定代表人:林文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林文金,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张赛莲,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陆华明,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良亮,浙江昊大��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丹东商会互助资金会与被告宁波金驰服饰有限公司、林文金、张赛莲、陆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象山县丹东商会互助资金会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县丹东商会互助资金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按本院规定予以免缴。审 判 员 梁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应银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