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维仁与李留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仁,李留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4民初862号原告:王维仁,男,汉族,1961年4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汾阳市。被告:李留平,男,成年,住栾川县。原告王维仁与被告李留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维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留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维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413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留平于2015年12月12日开始在原告处用轮胎,至2016年5月13日止,在洛钼集团矿山公司大露天,用原告轮胎款共计413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被告李留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记账单一份,证明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加工轮胎等共计欠4130元未给付。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12月12日、2016年2月18日、2016年2月23日被告李留平在原告处购买3个轮胎,每个600元,合计1800元。2016年3月12日被告李留平在原告处加工3个轮胎,每个400元,合计1200元,被告已付800元,尚余400元未付。2016年4月9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一个轮胎,价格550元;另买垫带2个,每个20元,合计40元。2016年5月2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1个轮胎,价格550元。(上述所购轮胎系加工翻新轮胎)被告共计欠原告3340元未付。原告主张的被告在2016年5月13日加工轮胎一条400元,垫胎2个每条20元;2016年在原告处火补轮胎2个250元;2015年尚欠100元未付;合计790元,因记账单上没有被告李留平签字,对该790元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留平在原告王维仁处购买、加工轮胎等,应按照约定给付对价,应向原告王维仁给付剩余价款33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留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维仁给付欠款33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留平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延梅审判员 闫革委审判员 秦瑶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成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当事人如果对本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欲上诉,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应向本院立案庭提交如下材料:1、上诉状副本为被上诉人数另加六份。(若上诉案件中对一审部分当事人无意见,则这部分当事人一审是什么地位,上诉状就列什么地位。如一审原告XXX,但应将其计算在上诉人数范围内,并为其准备上诉状副本)2、加盖送达时间的一审判决书。3、上诉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若由律师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律所公函、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若由其他公民办理上诉,还应提交推荐函、委托书;若由近亲属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委托书、身份关系证明材料。二、上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到立案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领取上诉缴费通知单。上诉人持上诉缴费通知单于7日内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权利。附:上诉材料邮寄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兴华中路73号收件人: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收)联系电话:0379-6315****若未按上述程序办理上诉手续,由当事人自行负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