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郭红梅与被告甘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梅,甘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23民初1225号原告:郭红梅,女,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甘文辉,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郭红梅与被告甘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戚祥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李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文辉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红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情侣关系。在恋爱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共借款80000元给被告,2015年10月4日,被告对借款出具借条一张,并定于2015年底前还清。截止到现在,被告分文未还,为此,特起诉只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未到庭。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对上诉借款无异议,并对还款期限作出承诺。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情侣关系。在恋爱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共借款80000元给被告,2015年10月4日,被告对以上借款出具借条一张,并定于2015年底前还清。截止到现在,被告分文未还。诉讼中,被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并提出分三次偿还的还款期限,其中:2018年10月前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2019年10月前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2020年10月前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还款期限表示认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甘文辉答辩称对借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表明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郭红梅系债权人,被告甘文辉系债务人。被告提出分三年还清,原告表示认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甘文辉归还原告郭红梅借款共计80000元,分三次偿还,其中:2018年10月前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2019年10月前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2020年10月前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甘文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戚祥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惠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