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洪春、郭焕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春,郭焕成,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32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春,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郭焕成,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明光市。被执行人:潘英,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中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负责人,住明光市。张洪春诉郭焕成、潘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洪春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82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8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4000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4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2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杨 悝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