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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刑初号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何江龙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号49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江龙,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重庆某网络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被刑事拘留,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辩护人程永昌,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江龙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武清、被告人何江龙及其辩护人程永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何江龙利用“黑客”技术手段,入侵“赛客网”、“顺网”、“批改网”三家网站,并获取网站用户注册信息共计1500万余条。被告人何江龙将上述注册信息通过QQ聊天软件出售给翁某(另案处理),共计获利人民币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江龙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江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查询个人详细信息、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搜查笔录、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账户信息截图、办案说明、电子检查工作报告、电子检查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被窃取批改网、顺网部分数据截图、被窃取批改网通讯录、批改网关于被泄露数据的查询说明、证人翁某、周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被告人何江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江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江龙的辩护人提出何江龙系初犯,其获取的信息仅出售给了翁某用于产品推广,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等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何江龙的辩护人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建议,根据被告人何江龙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不宜宣告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江龙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何江龙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江龙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何江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红兵人民陪审员  许大惠人民陪审员  刘金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冉籍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