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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仓与新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仓,新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1494号原告:杨仓,男,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娜,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宋楼村。原告杨仓与被告新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杨仓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仓负担。审 判 长  张双博人民陪审员  海万顺人民陪审员  张岱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理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