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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4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段云龙与秦皇岛市北戴河蓝天民航职业培训学校、秦皇岛诚拓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云龙,秦皇岛市北戴河蓝天民航职业培训学校,秦皇岛诚拓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4民初406号原告:段云龙,男,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洪永,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鞍山办事处主任。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蓝天民航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路195号,组织机构代码30837069-X。法定代表人:戴明利,校长。被告:秦皇岛诚拓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草场南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6843446985。法定代表人:戴明利,总经理。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湘君,被告单位工作人员。段云龙与秦皇岛市北戴河蓝天民航职业培训学校、秦皇岛诚拓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段云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军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