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惠与钟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钟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3164号原告:张惠,女,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钟航,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壁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惠与被告钟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惠负担。审 判 长 吴克坤代理审判员 陶 博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