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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惠与钟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钟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3164号原告:张惠,女,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钟航,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壁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惠与被告钟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惠负担。审 判 长  吴克坤代理审判员  陶 博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