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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阳城县天华铸业有限公司与王育红、李月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城县天华铸业有限公司,王育红,李月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晋0522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阳城县天华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军社,任经理。被执行人:王育红。被执行人:李月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城县天华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育红、李月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阳城县天华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恢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吉 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