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阳城县天华铸业有限公司与王育红、李月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城县天华铸业有限公司,王育红,李月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晋0522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阳城县天华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军社,任经理。被执行人:王育红。被执行人:李月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城县天华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育红、李月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阳城县天华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恢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吉 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