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执民字第3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王某某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西执民字第376-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北路171号经纬大厦。负责人:曹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3年5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留庄高级公寓1幢2单元102室、103室房屋。现因上述房屋已被本院拍卖,买受人朱某(身份证号:)以763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买受人王某某已付清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留庄高级公寓1幢2单元102室、103室房屋的查封予以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陆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