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永利与德惠市万宝镇万祥村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利,德惠市万宝镇万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364号原告:刘永利,男,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万宝镇万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德惠市万宝镇万祥村。法定代表人:苏志久,村支部书记。原告刘永利与被告德惠市万宝镇万祥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德惠市万宝镇万祥村村民委员会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56元,剩余5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