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年在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年在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年在勤,女,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兴业街792号一层、二层。负责人:王前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年在勤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主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0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钱金林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