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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景华、邢爱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景华,邢爱军,郭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郭景华,男,1968年6月28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邢爱军,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郭爱英,女,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郭景华、邢爱军与郭爱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