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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段超峰与刘永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超峰,刘永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段超峰,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永维,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段超峰与刘永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57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275.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3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0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翠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