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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6执3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倪汉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倪汉铭,倪赟途,倪演涛,梧州长宏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梧州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6执3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政贤路70号。法定代表人:黄琪增,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俭,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金,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倪汉铭,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倪赟途,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倪演涛,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梧州长宏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大学路10-14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倪汉铭。被执行人:广西梧州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九坊路79-87号后座604室。法定代表人:倪赟途。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倪汉铭、倪赟途、倪演涛、梧州长宏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梧州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中对本案抵押物属被执行人梧州长宏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梧州市阜民路20号负一层车库[土地使用证号:梧国用(2012)第008002号,房权证号:梧房权证万秀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259.05平方米]和位于梧州市和平路23号负一层车库[土地使用权证:梧国用(2012)第第005093号,房权证号:梧房权证万秀区字第××号,建筑面积914.18平方米]予以查封,但该房产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本院暂时无法处置上述查封房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由申请执行人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由申请执行人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 宇人民陪审员  纪承国人民陪审员  何少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