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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执4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尚银与张怀干、戴秀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尚银,张怀干,戴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4191号申请执行人陈尚银。被执行人张怀干。被执行人戴秀玲。申请人陈尚银与被执行人张怀干、戴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924民初6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怀干、戴秀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申请人陈尚银支付借款人民币653400元及利息(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534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2016年12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怀干、戴秀玲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但已被冻结。本院于12月2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怀干、戴秀玲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但已被冻结,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民初6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剑审判员  祁洪标审判员  唐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