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4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仲佳与被告江苏三汇投资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佳,江苏三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4718号原告:仲佳,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被告:江苏三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4号。法定代表人:陆士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光余,男,该公司职员。原告仲佳与被告江苏三汇投资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仲佳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佳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