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赵福学与何生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学,何生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743号原告:赵福学,男,1966年9月7日出生,住古浪县。被告:何生茂,男,住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学诉被告何生茂劳务合同纠纷中,原告赵福学以被告何生茂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福学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福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