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3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锟与翟瑞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锟,翟瑞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刘蕴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313-1号原告:杨锟,男,199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翟瑞博,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万丽富德广场1号楼东单元二十七层。负责人:王焕峰,经理。被告:刘蕴洋,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锟与被告翟瑞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刘蕴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翟瑞博驾驶的鲁H×××××/冀DHZ××挂重型半挂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150000元的其他财产;要求查封被告刘蕴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翟瑞博驾驶的鲁H×××××/冀DHZ××挂重型半挂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150000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被告刘蕴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