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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芳与杨庆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杨庆山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720号原告:杨芳,女,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新疆纪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庆山,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受理原告杨芳诉被告杨庆山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7.5元,退付原告杨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达 关注公众号“”